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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41千克补偿金4万 金华3个月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57起

信息来源:aoopoo.cn   时间: 2021-08-11  浏览次数:30

  非法电鱼嫌疑人抓获现场

  “我在东阳南江禁渔期电鱼,非法捕捞水产品,触犯法律教训深刻!”东阳市的金某某对此后悔不已。

  6月16日晚11时,金某某、马某某二人携带电鱼具,乘坐农用木船在东阳市南马镇南江水域,非法捕获水产品共计41.6公斤,其中有鱼类316条,乌龟1只,被巡逻民警抓获。

  其行为违反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马某某自愿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共计40000元。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民警参与联合执法

  为着力推动长江流域、钱塘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安全,金华警方于4月29日至7月31日在全市部署开展“剑锋4号”行动,掀起凌厉攻势,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实施精准打击。

  行动以来,金华公安机关出动警力1194人次,出动船艇77艘次,出动车辆404辆次,开展重点巡查491次,共侦破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57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112人,有力地震慑了非法捕捞犯罪行为。

  在“长江禁渔”专项行动中,金华警方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大力推进全市水域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打好合成战、整体战。通过完善全市非法捕捞“四禁”告设置,研发水域高空预警系统,从“硬件”上加强支撑。

  此外,通过进一步完善共建共管执法协同机制,深化沿江沿河区域勤务协作,密切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勤联动,推进禁渔行动“捕、运、销”各环节加强管控和治理。开展驻守巡查263次,水上联合执法57次,突击检查水产品交易市场114次。

  民警清点鱼获物

  在“剑锋4号”行动中,金华警方注重发挥河道长、河道警长的“前哨”作用,组织警力和社会力量对重点河段开展重点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排查发现线索。开设新媒体举报交互平台,广泛发动,出台奖励措施等,激发群众参与热情。深入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通过警民恳谈、家庭警察、海报警示等推进普法宣传,切实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非法捕捞犯罪的认知及抵制能力。

  行动中,金华警方注重精准施策、对症下药。针对区域内非法捕捞犯罪的主体小而散、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等特点,坚持从实战出发、以实战检验,依托公安大数据平台,深化数字赋能、息导侦建设突出“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侦办要求,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重拳出击。

  金华警方将继续围绕“长江禁捕”专项行动工作目标要求,始终保持对非法捕捞、破坏水生资源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在拓展案件线索,强化部门协作,加大宣传预防下功夫,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贡献公安力量。

  民警与渔政联合执法

  【浙江新闻+】

  附:金华市打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六起典型例和法律链接

  案例一:

  婺城侦破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婺城警方通过线索核查、深挖,于7月7日、7月9日,相继抓获自制电鱼工具在婺城厚大及婺城区岭上乡小埠口村附近溪流“电鱼”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张某某。经查,自2021年以来,范某某、张某某购买电瓶、稳压器、网兜等制作电鱼工具,通过贩卖非法捕捞的渔获牟利均超一万余元。现犯罪嫌疑人范某某、张某某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警示:该案涉及的嫌疑人均一直生活在农村,且年纪都较大,从小都有捕鱼的爱好,对于保护生态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法律意识淡薄。随着乡村游的兴起,“农家乐”饭店也对野生水产品需求越来越大。在利益的诱导下,有人就会去触碰非法捕捞犯罪高压线。该案中的嫌疑人在禁捕水域内电鱼贩卖从中获利,破坏鱼类的繁育,损坏国家渔业资源,不利于生物多样性发展。该案件的办理,也加深了农村村民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识。

  案例二:

  义乌侦破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义乌市鱼类资源丰富,为保护义乌市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巩固“以渔治水,以养水”的“五水共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浙江省海洋和渔业局《关于同意义乌市在部分水域设立禁渔区制度的函》(浙海渔政〔2017〕24号)批准同意,根据鱼类的生长规律限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在义乌务工的王某某、童某某、虞某某三人为了满足口腹之欲,于2021年7月19日22时许,一同窜至义乌市城西街道某水库边,用化学药剂投在水域内捕捞塘虾。经清点和称重,所得渔获物为0.77千克计1022尾。王某某、童某某、虞某某等三名嫌疑人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例警示:本案渔获物仅0.77千克,共捕获塘虾数量为1022尾。市民往往认为非法鱼获的数量获得危害也不大,且塘虾市场价每斤最高不过120元。因义乌市城西街道某水库为义乌市一级饮用水源,三人使用的诱捕药剂含有氰戊菊酯或含有溴氰菊酯、杀灭菊酯成分的农药,对于水库内的虾类具有毁灭性打击,严重破坏水库鱼类生长环境,并对广大群众身体安全产生隐患。

  民警在兰江江面巡查

  案例三:

  义乌侦破肖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年5月27日义乌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侦查查明:2021年5月2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丙通过微信电与犯罪嫌疑人肖某甲、肖某商议好到义乌大陈江水域电鱼,准备将电到的渔获加工食用。同日21时肖某丙驾驶肖某乙小汽车,携带肖某甲的电鱼具,一车四人(肖某甲、肖某、肖某丙、刘某某)从东阳暂住地出发,路上肖某丙和陈某某电联系好电鱼事宜后,陈某某自驾车又叫唐某某和周某某一起去电鱼。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刘某某在义乌市尚经村附近与陈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汇合后,在当晚22时许,窜至义乌市苏溪镇邢宅村、新乐村大陈江河段,犯罪嫌疑人肖某乙用肖某甲提供的鱼设备,将电瓶背在身上,手持电杆在河段进行电鱼,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周某某在一旁抄网、拎水桶助收集鱼获,其他四人在车内等待,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巡河人员抓获。经称量和清点,鱼获重量15.45千克,其中马口350条、麦鱼20条、鲤3条、鲫鱼36条、老虎鱼7条、黄刺鱼1条、黑鱼1条、泥鳅7条、鲇鱼1条。而邢宅村、新乐村边河段属大陈江水系属于义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渔区块。

  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于20215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于6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日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警示:大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赐以人类的宝贵财富。因此,法律法规设定了禁渔期、禁渔区,禁止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以保护水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水产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肖某甲等人在重点江河流域——大陈江禁渔期捕捞鱼类,造成野生鱼类大面积死亡,对渔业资源产生严重破坏,对该水域生态资源带来严重打击。

  案例四:

  东阳市侦破金某某、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月16日晚11时,金某某、马某某二人携带电鱼工具,乘坐用木船在东阳市南马镇南江水域,非法捕获水产品共计41.6千克,其中有鱼类316条,乌龟1只,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马某某使用电鱼设备,在南江水域非法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马某某自愿向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共计40000元。

  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某、马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警示:东阳市南江属于重点保护流域,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丰富,在禁渔期使用电鱼等禁用方式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严重破坏鱼类的繁殖,损害国家渔业资源,影响生物多样性发展。

  民警在兰江流域巡查

  案例五:

  东阳侦破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6月7日凌晨1时许,东阳市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巍山镇曙光村白溪江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接到举报后,东阳森警大队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经蹲守守候,成功抓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为东阳市巍山镇沈良村人,常年以捕鱼贩卖。6月6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带着电瓶等电鱼设备从家中出发,自东阳市巍山镇沈良村西面下水进入白溪江,顺着水流向一路电鱼,一直到东阳市巍山镇曙光村松溪大桥处。

  经清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用电鱼的方式在白溪江内共捕获各水产品14.2千克,其中鱼类1474条,泥鳅64条,黄鳝19条,龙虾7只。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使用电鱼设备在白溪江捕鱼的行为反了《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该案已经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警示:本案中的渔获物重量仅14.2千克,但各类水产品数量达1500余条,其中包含大量的小鱼、幼鱼。对白溪江流域的鱼类衍产生了极大的破坏,尤其是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导致水域内的水生动物造成毁灭性破坏,影响生物多样性发展。本案嫌疑人沈某某长期以非法捕捞水产品为业,通过该案件,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加强“舌尖上的禁捕”源头治理,切实保护东阳江、白溪江、南江等重水域的生物资源。

  收缴的非法捕捞工具

  案例六:

  武义侦破廖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7月2日17时52分,武义县公安局王宅派出所接群众报称:在武义县王宅镇白姆乡源口水库下方河道有多人网鱼。武义食药环知森林)大队和王宅派出所立即组织力前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在白姆乡源口水库溢洪道下方河道(禁渔区),有数十人在使用渔网、浮船等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鱼类,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民警在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13名。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廖某、朱某等人商量好合伙到武义县白姆乡源口水库溢洪道下方的熟溪河内捕鱼。为大量捕捞河内的水产品,廖某准备了梯子、浮船等工具,朱某准备长60余米宽6米的大型拉网一张。捕鱼过程中由罗某、廖某携带拉网划至水域中间将拉网撒下,再与朱某、严某等人一齐合力将拉网拉回,以“地毯式”捕捞的方式捕捉河道内的水产品。警方查扣“胖头鱼”6条,共计29.35千克。犯罪嫌疑人廖某、朱某、罗某、梅某、严某、诸某等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武义县公安局于7月3日对廖某等六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于27月9日移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其余七人已移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为追求经济利益,不法分子使用电力、毒药、“绝户网”等禁用工具在武义江水域肆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渔业资源日渐枯竭和生物多样性逐步丧失。廖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熟溪河属钱塘江支,对维系钱塘江乃至长江水域生态环境平衡,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使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源口水库作为熟溪河的发源地,期以来一到水库开闸放水期间,水库溢洪道下方河道聚集大量村民用电、网等方式捕鱼,严重损害了熟溪河的渔业资源

  本案对嫌疑人廖某等人在禁鱼期内大肆捕捞禁渔品的行为依法打击,充分体现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贩卖野生鱼类行为的鲜明态度。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陆欣

  值班主编:杜羽丰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水产品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