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注重学习成果转化,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采用“刑事打击+公益诉讼”模式,全力保障人民群众权益,大力保护辖区生态资源。截至目前,已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6件6人,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01.注重统一起诉标准,凸显法律效果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加强与公安、法院以及渔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协商,统一辖区法律适用标准;对内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及诉讼规则进行程序把关,灵活选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加快审查起诉进程,较好地凸显了惩罚破坏渔业生态资源的法律效果。
02.注重适用微罪不诉,凸显社会效果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高检院提出的“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检察观念,在办理上根据案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手段以及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自首、坦白等情节)、现实表现(调查了解、品格考察)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界定是否适用微罪不诉,对处于可诉与可不诉之间的则作出不诉决定,较好地凸显了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的社会效果。
03.注重引导修复资源,凸显生态效果
嘉陵区人民检察院加大宣讲环境资源保护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力度,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自觉修复遭受破坏的水产品资源。同时加强部门协作,公益诉讼部门适时介入,共同肩负起检察机关保护环境资源的责任。在办理的此类案件所涉案的6名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的感召下,均实施了增殖放流行为,共向嘉陵江水域投放鱼苗数万尾,较好地凸显了修复水产品资源的生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