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 涂娜)禁渔期里非法捕鱼,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修复生态环境。近日,湖北省沙市区人民法院先后审结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依法对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裴某某和沈某某、朱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责令裴某某在电捕鱼水域投放成鱼195千克、幼鱼3.4万尾或支付损害修复费用12800元,责令沈某某、朱某在电捕鱼水域投放成鱼299.4千克、幼鱼1.344万尾或支付损害修复费用1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1日晚,被告人裴某某驾驶渔船利用电捕鱼工具在荆南码头水域沿下游水域实施电捕鱼行为,电击捕得渔获物48.65千克后准备驾车离开时,被渔政执法人员抓获。2019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沈某某、朱某驾驶渔船从江陵县同心村窑头埠渡口出发,沿着长江北岸顺流而下进行电捕鱼,共电击捕得渔获物74.85千克,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 沙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和沈某某、朱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击方法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还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判决后,为提高群众生态保护意识、震慑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沙市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邀请媒体将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旨在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保护好水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禁渔期是天然水域鱼类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恢复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河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此期间,不仅需要对非法捕鱼进行严格执法,也需要大家共同参与和遵守,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编辑:吴学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