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对石某勇等16名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石某勇等16名被告人受雇于黄某新、黄某安、石某峰,为其在北海市铁山港区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提供看场、壮势、搬螺。
3月12日14时许,他们在案发海域作业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当场缴获并扣押抽螺船5艘、运输船3艘、快艇1艘、捕捞的花蛤螺苗1560包,约44439. 59千克。经检查鉴定:船舶上使用的渔具均为禁用渔具;捕捞区域为禁渔区域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共同在禁渔区、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16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石某勇等16人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