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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阳光司法活动: 公开审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信息来源:aoopoo.cn   时间: 2019-11-29  浏览次数:20

本报讯 记者李婧 字钊漫 11月26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到滇源街道办事处开展阳光司法活动,集中公开审理3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滇源街道邀请了农林水与应急处置服务中心负责人、行政综合执法队队员、村委会干部、群众代表等7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被现场抓获

今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盘龙区滇源街道水源保护区金钟山水库使用电击捕鱼工具电鱼,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杨某在盘龙区滇源街道水源保护区金钟山水库使用电击捕鱼工具电鱼,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5月31日,被告人罗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罗某某在盘龙区滇源街道水源保护区镇金钟山水库使用电击捕鱼工具电鱼,被公安人员现场抓获。

审理过程中,上述9名被告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过审理,认为9位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每人处罚金1000元,并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非法捕捞工具予以没收。

3起案子该如何定性?

盘龙区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申开勇表示,9位被告人捕捞水产品的区域是在金钟山水库,根据昆明市相关条例规定,该水库属于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电鱼、毒鱼、炸鱼、钓鱼等任何捕捞活动。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申开勇说,在量刑方面,因9位被告人捕捞的水产品数量少,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也都自愿认罪认罚。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对各被告人都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各被告人也都予以认可,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董仕强表示,“对几名被告人而言,法律的惩处不是最终的目的,阳光司法的意义在于通过庭审活动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牢固树立起保护生态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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