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大事,不能有丝毫疏忽。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利欲熏心之徒,目无法律罔顾道德,肆意将个人利益凌驾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之上,因而成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在汕头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水产品的案件中,销售有毒有害水产品的郭某武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郭某武在潮南区峡山街道金祥北路经营一家水产店,去年2月22日,他到汕头市金平区西堤市场一家水产店购买了7.5公斤象拔蚌。在明知这批水产品含有氯霉素的情况下,郭某武仍在自己经营的水产店中进行销售。当天,原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到郭某武水产店开展检查,并对该店销售的象拔蚌、虾、苏斑鱼等水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样的象拔蚌样品中检测出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要求。另据查明,氯霉素是《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上的物质,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年3月24日,郭某武到公安机关投案。
去年8月6日,潮南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潮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走访了原潮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入调查潮南区水产市场食品安全现状。今年3月26日,潮南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5月8日,潮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郭某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是潮南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被判决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涉及水产品的案件。近年来,汕头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净化本地区食品市场,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办案检察官结合此案指出,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处罚。
奉劝各位食品经营者切记“办良心企业、做良心食品”有毒有害莫伸手伸手必将被严惩
通讯员:陈玉峰
编辑:盛、文琛
实习生:肖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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