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禁渔期辖区非法捕捞的打击,近日,鼎湖一男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鼎湖公安分局依法移送起诉。
2019年3月26日下午,鼎湖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广利派出所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行动,在鼎湖区坑口街道罗隐泵站附近对面西江河段抓获一名使用自制电鱼工具进行渔业捕捞的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非法自制电鱼工具、手抄网等作案工具及渔获物一批。经审讯,嫌疑人黄某对其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悉,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肇庆市辖区所有江河渔业水域进入禁渔期,以保护、修复、重塑流域渔业生态环境资源,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禁渔期间,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外,在规定的禁渔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